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定办发字(2022)10号
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若干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市直各部门 :
《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 、 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贯彻 落实 。
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工作会议 、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 署要求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冀 办〔2021〕33号) ,现就集中力量抓投资 、上项目 、促发展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措施 。
第一章投资促进措施
第一条转型升级传统产业
对优势传统产业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新 开工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定州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 元(含1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独立核算) ,分别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 额度不超过企业新上项目当年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的50% 。
第二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新引进的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从 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 ,连续5年给予企业研发和发展扶持资 金 ,扶持资金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的50% 。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超过300万元、亩均税收超过20 万元/年的企业 ,扶持资金额度可以适当提高 。
对投资定州轻资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需要租赁厂房且有 一定税收贡献的高科技项目 ,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 ,给予企 业连续3年全额房租补贴 ,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三条引进培育总部经济
总部企业是指年度对定州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且实际 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定州 、 不改变在定州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上企业 。根据企业 对定州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或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 ,据实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在企业存续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个人 。同时享受本文中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
第四条激励促进外商投资
在定州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 ,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研发和 发展扶持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 ,一次性给 予200万元人民币研发和发展扶持资金 。
第五条保障项目用地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 ,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出让底价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前期开发 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 ,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 本费用之和的原则出让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提供优惠价格 ,也 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
第二章科技研发扶持措施
第六条支持科创服务平台建设
对批准企业建设的国家级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 研究中心等研发 、服务平台 ,建成后分别补助50万元 、20万元 。
对成功培育批准企业建设国家级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且未收取企业服 务费的机构 ,每成功一家补助10万元 ,科技服务机构需到科技 局进行备案 。
对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服务平台 , 达到国家级 、省级标准的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对首次认 定的国家级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 、省级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含 外国院士工作站) 、引才引智示范基地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
对备案的省级重点联盟 、省级联盟分别补助15万元 、10万元 。
对评定为河北省级研发机构(A级)的企业补助3万元 ,(B 级 、C级)的企业补助1万元 。
对首次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国家级 、省 级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
对荣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的企业, 补助20万元 、10万元 、5万元 。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首 次建设完成并达到省级标准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技术交易中 心 ,分别补助10万元 。
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 企业补助10万元 。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的 企业补助10万元 。
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 、博览会等活动的 ,按实际支出展 位费 、托运费的50%补贴,每年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 政出资参展费用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质量 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品''示范企业 , 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
第七条 扶持科技型企业扩张发展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
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服务机构 每成功一家补助5万元 ,科技服务机构需到科技局进行备案 。
对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 ,对认定的科技小 巨人 、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补助2万元 。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 。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 。支持本市企业围绕信 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 、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 、互联网制造 新模式 、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 、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 平台 、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 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 。支持军民融合领域 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 ,按照实 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 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 。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给予一次性补 助 ,每个证书给予10万元补助 。
本条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落实 。
第八条强化知识产权与质量 、标准引领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 ,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 利率的20%给予贴息 ,最长不超过2年 ,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新获授权专利 ,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国际发明专利每件5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 。
对新认定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每件1万元 、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 ,对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 补助 ;对专利导航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 10万元补助 ;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被省知 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对联系促成且未收 取企业服务费的培育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财政出资付费的 不享受补助政策) 。
对获得国家 、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 、10万元 。
对参与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第九条扶持规模企业上档升级
对入统的工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及新建入统企业) ,给予5万元补助 。
技术改造项目 ,按实际购置设备有效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
对获评国家级 、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对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补助30万元, 对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集成商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补助10万 。
对首次评选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企业上云标杆企业分 别补助10万元 。对评定为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补助20万兀 。
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单项冠军产品的 ,分别补助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补助20万元 、10万元 。
第三章文化旅游企业支持措施
第十条 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采取贴息 、补助 、奖励等方式 ,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文化产品品牌打造 、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市旅发大会召开及对外旅游宣传营销活动 、旅游景区建设等 。
第十一条 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扩大对有潜力 、有前景的文化企业贷款规模 。加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规模 ,对具有优质商标权 、专利 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 ,加大对其通过权利质押方式 获得的贷款规模 。
第十二条 支持旅游创意商品开发
提高文创和旅游商品质量 ,推动文创产业做大做强 。重点支持依托企业自身优势 ,构建文创全产业链运营服务平台 ,统筹文 创和旅游商品的研发 、生产 、营销 、品牌塑造等功能 ,对区域文 创和旅游商品发展具有全面推动作用的运营平台企业 。重点支持位于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游客集散区,商品种类多 、品质高 、有 特色 ,经营状况良好 ,环境设施达标 ,管理服务规范 ,具有一定 的市场影响力 ,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创和旅游商品购物 店 。
第四章金融支撑措施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融资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年累计为 企业提供融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 ,经认定最高给 予100万元补贴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 ,对投资战略 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企业的 ,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 ,最高给予 每家机构每年100万元奖励 。
引进战略投资方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 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安排5000 万元“助保贷”基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对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市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 金) 、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 ,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 1% (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
第十四条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市财政对在沪 、深 、北交易所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奖 励150万元 ,对在中小板 、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 对在科创板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在新三板 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奖 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 牌成功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 超过1% 。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 元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动态保有量保持在100家左右 。
企业的奖励同时与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挂钩 ,奖励标准不超 过上市当年企业税收贡献额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建成全方位 、全过程 、全覆盖的预 算绩效管理体系 ,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 ,无效必问责” ,提升资 金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
第十六条本措施的效力和解释
以上各条措施与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有重复的 ,以本措施 为准 。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规定为准 。本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2019年7月4日印发的《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定办发字〔2019〕70号)同时 废止 。
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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